第94章 审判和法律(3 / 3)

,但是太祖时期制定的法律,有些已经执行不下去了。”

    “历代先帝颁发的诏书,对大明律也有修改。”

    “朕打算把它拆分成具体的法律,把历代的修改整理一遍,编为正式法律和法律解释,免得执行之时,会有疏漏之处。”

    这是现实问题,袁可立在做推官时深有体会,只能沉默以对。又听皇帝说道:

    “朕先前说的法律法规级别,和这也有关系。”

    “从大明律拆分出来的法律,是最高等级法律,拥有最高效力,属于第一等级。”

    “其它法律是第二等级,朝廷部门法规是第三等级,地方法规是第四等级,按地方级别划分。”

    “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,同位法有矛盾的地方,要进行修改和解释。”

    “各种判例也要明确,给审判提供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。”

    “这些都需要规范,需要礼法研究中心研究。”

      《明史》:

        (洪武六年)其冬,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《大明律》。

        为卷凡三十,为条四百有六十。《名例》一卷,四十七条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吏律》二卷,曰职制十五条,曰公式十八条。

        《户律》七卷,曰户役十五条,曰田宅十一条,曰婚姻十八条,曰仓库二十四条,曰课程十九条,曰钱债三条,曰市廛五条。

        《礼律》二卷,曰祭祀六条,曰仪制二十条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兵律》五卷,曰宫卫十九条,曰军政二十条,曰关津七条,曰厩牧十一条,曰邮驿十八条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刑律》十一卷,曰盗贼二十八条,曰人命二十条,曰斗殴二十二条,曰骂詈八条,曰诉讼十二条,曰受赃十一条,曰诈伪十二条,曰犯奸十条,曰杂犯十一条,曰捕亡八条,曰断狱二十九条。

        《工律》二卷,曰营造九条,曰河防四条。

    (本章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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