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根据《中*****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,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,仍然实施代理行为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代理行为有效。”
“本案中,原告方的信赖具有合理性,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。”
钱宏达的声音不带一丝温度。
“故,本庭判决如下:”
“一、判令被告江城商业银行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原告王某、李某,返还全部存款本金五十万元整。”
“二、判令被告江城商业银行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原告王某、李某,支付相应存款利息。”
“本案诉讼费,由被告承担。”
“咚——!”
最后一记法槌,重重落下!
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