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9章 课课堂实录 英美特殊论的底层逻辑哲学与社会治理课堂对话(3 / 3)

,后扩展至英国),并列举其直观表现:英美(尤其美国)仍使用英制单位,生活中需换算单位;法律体系为判例型的普通法(核心是历史判例而非法条,各州规定不同,甚至有“关窗才能打呼噜”

的奇葩判例);政治上实行联邦制与地方自治,英国无正式宪法、美国宪法两百多年仅增十条修正案;商业领域几乎无国企,且监管模式独特。

随后,教授通过对比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运动与法国大革命,揭示思想对治理的影响:美国国父(富兰克林、杰斐逊等)是经验主义者,建国时无完美设计,宪法靠提案妥协而成,依托经验逐步调整,故独立后除南北战争外长期稳定;法国启蒙思想家(伏尔泰、狄德罗等)及革命者是理性主义者,追求用理性设计完美社会,抛弃传统,导致大革命后数十年动荡,近百年才确立共和政体。

接着,教授深入分析法律体系差异的影响:普通法靠判例和陪审团(依据生活常识判案,如无专门法律时,陪审团凭“作弊该罚”

的常识严惩股市造假),灵活适配商业创新,助力美国股市(公司数从8ooo多家减至4ooo多家,规模从不足1o万亿涨至4o万亿);而大陆法(如《拿破仑法典》)是理性设计的法典,对法官要求高,法律制定赶不上商业创新,易“无法可依”

教授还指出,英美经验主义治理成功的客观条件——地理上孤悬海外、无外来入侵,有试错时间;同时为贸易大国,能开放吸收经验,且重视海军保障安全。

最后,教授总结:经验主义治理短期效果一般但长远稳定,理性主义短期高效却易僵化;并延伸至个人,强调需开放积累经验、避免思维教条,还抛出思考题:国家面临突危机时,该优先用经验主义还是理性主义治理?